拖欠工资,全称是无故拖欠工资,即单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就前述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1、工资应按照约定支付。此类约定通常体现于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超过约定的时间未支付工资或足额支付工资的,属于拖欠。
2、工资应按月支付。用人单位须在劳动发生的次月结束前支付工资,否则构成拖欠。
3、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工资最长的支付周期是月,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如采取周薪、日薪、时薪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无故拖欠属于违法行为。并非所有拖欠工资的行为都违法,《劳动法》第五十条禁止的是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即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通常我们所说的拖欠工资实际上指的就是无故拖欠工资。
二、哪些情形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